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;執行單位為本府農業處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鄉 (鎮、市)公所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。
本自治條例用詞,定義如下:一、有機農業:不使用合成化學農藥及肥料等物質,以有機農法生產農產品。二、有機農業專區:具有獨立區位且不易受鄰近地區農地之慣行農法污染,或住宅、工廠等建築物之水、土壤及空氣污染。三、有機農業經營者:從事有機農業生產、加工、分裝或驗證單位證明之農產品、農產加工品之業者,並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定。四、有機農產品:指在國內生產、加工及分裝等過程,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有機規範,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之農產品。
主管機關為促進本縣有機農業永續發展,應訂定有機農業發展計畫,計畫內容包括:一、有機農業生產。二、有機農業推廣與行銷。三、在地食材消費。四、食農教育。五、有機農業環境獎勵。六、有機農業之發展及相關事項。為達成前項發展計畫,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推動有機農業發展方案。